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
比序項目 | 現況概述 | 最高分數 | 備註 | |
一、志願序 | 第1-6志願給10分、 第7-12志願給9分、 第13-18志願給8分、 第19-24志願給7分、 第25-30志願給6分、 | 10分 |
為鼓勵學生將心目中的志願填在前面,越前面之志願分數給越高。
(註:最多可填30個志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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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扶助弱勢 |
符合低收入戶者1分
| 1分 |
限升學當年度取得鄉鎮(市)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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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均衡學習 | 健康與體育、藝術與人文、綜合活動三領域,前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等者各得3分;未達標準0分。 | 9分 |
為確保各領域教學正常,學生多元學習並均衡發展,未納入國中教育會考之學習領域前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等者,給予積分獎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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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適性輔導 |
報名科、群與「家長意見」相符者得3分;與「導師意見」相符者得3分;與「輔導教師意見」相符者得3分。
| 9分 |
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學生適性升學與生涯發展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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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多元學習表現 | 1. 品德表現 |
1.國中在學期間,均無懲處紀錄,或經功過相抵或銷過後,已無任何懲處紀錄者,得6分。若功過相抵或銷過後仍有額外記功嘉獎者,再由6分開始累加:記嘉獎乙次得1分、記小功乙次得3分、記大功乙次得9分。
2.國中在學期間,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有懲處紀錄,但累積未達大過紀錄者,得3分。
3.國中在學期間,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累積達一次大過(含)以上懲處紀錄者,得0分。
| 12分 |
1、建議採正面表列方式,以鼓勵學生。
2、獎懲換算:
3嘉獎=1小功
3小功=1大功
3警告=1小過
3小過=1大過
3、三年級下學期僅採計至該學年度積分結算日前之紀錄。
4、各校獎懲紀錄須敘明事
由;品德表現中之記功嘉
獎若是源自服務學習及競
賽成績項目相同,同一事
由僅可選擇在其中一個項
目中採計,不可重複加
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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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服務學習 |
於國中就學期間參加由公部門、學校單位、社(財)團法人所主辦之校內外服務學習、社區義務服務等,每服務滿2小時給1分。
| 8分 |
公共服務時數由學校或學生參與服務之單位出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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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體適能 |
1.四項體適能檢測項目有柔軟度(坐姿體前彎)、肌耐力(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)、瞬發力(立定跳遠)、心肺耐力(800(女)/1600(男)公尺跑走)等4項,任一單項達Pr25中等標準者可得3分,本項達中等標準者最高採
計9分。
2.前述各單項經醫師診斷證明不宜檢測者,比照達Pr25中等標準者核給3分。
3.總成績達銅質以上者另
加1分。
4.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
教育學生鑑定就學輔導
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
之證明,或領有身心障
礙手冊(證明)者,或持
有公立醫院、教學醫院
(含)以上醫療機構證明
為重大傷病、體弱學生
者,比照第1項核給9分。
| 10分 |
1、依不同的情形給與評分或達到某個水平即給與得分,藉此提升國中生的體能。
2、依教育部規定每年至少需須進行一次檢測,本項檢測擇最優一次成績採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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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競賽成績 |
個人賽:
縣市級(含區域):
第1名5分/
第2名4分/
第3名3分/
第4名2分/
第5-8名(含佳作、
優選、入選)1分/
(不含參賽證明)
全國(國際賽):
第1名10分/
第2名9分/
第3名8分/
第4名7分/
第5名6分/
第6名5分/
第7名4分/
第8名3分/
獲佳作、優選、
入選者得2分/
(不含參賽證明)
團體賽:
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。
| 10分 |
1、104年1月1日起,以教育部公告之國際賽(全國賽)項目對應,採正向表列。103年12月31日前之競賽獎狀仍比照103學年度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之採計標準。
2、前述類別競賽同一學年度,以最高層級或最佳名次採計乙次。
3、特優比照第1名;優等比照第2名;甲等比照第3名。如該項競賽簡章有其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4、個人賽與團體賽之認定以該次競賽規則(簡章)規定認定之,加分所須之獎狀影本或成績證明應於報名時一併繳交,並加蓋學校認證戳記及註明是個人或團體獎項。
5、競賽成績若與品德表現事由重複,僅可擇一採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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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多元學習表現採大水庫理論,本項總分共40分,上限任取26
分即為本項滿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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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國中教育會考
表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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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中教育會考評量結果,
達精熟者每科5分、
達基礎者每科3分、
待加強者每科1分。
寫作測驗: 6、5級分得2分;
4、3級分得1.5分
2、1級分得1分。
| 27分 | ||
總分 | 82分 |
備註:落實推動國中適性輔導工作,各國中應將「國中適性輔導建議結果」提供學生及家長參考,並作為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之重要資訊。
附件2本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運作模式之示例
1.以附件1積分表內之比序項目全數採計之總積分(比序項目之總和)作比較。
2.先按總積分高低序評選。
3.總積分相同時,再依比序項目進行逐項比較,依序為:志願序→均衡學習→適性輔導→多元學習表現→國中教育會考表現。
4.依前項比較後分數仍相同時,依比序項目第五項「多元學習表現」項下「品德表現」、「服務學習」依序比較。
5.依比序項目第五項「多元學習表現」項下「品德表現」、「服務學習」依序比較後分數仍相同時,依教育會考三等級四標示標準原則,換算成數值(如註1)後,採總和比較。
6.依國中教育會考三等級四標示標準原則,換算成數值總和比較後仍相同時,依教育會考三等級四標示之數量,依序(A++、A+、A、B++、B+、B、C)進行比較。
7.若三等級四標示之數量仍相同時,則依國、數、英、自、社等科目之三等級四標示依序(A++、A+、A、B++、B+、B、C)進行比較。
8.依前三款三等級四標示規定比序,仍相同時,依比序項目第五項「多元學習表 現」項下「競賽成績」、「體適能」依序比較。
9.學生經依前款規定比序,仍超額時,不予抽籤,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,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。
註1:
A++:換算數值為9;A+:換算數值為8;A:換算數值為7;B++:換算數值為5;
B+:換算數值為4;B:換算數值為3;C:換算數值為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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